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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建筑垃圾的处理对策

对于建筑垃圾的管理,发达地区或国家采取的都是“建筑垃圾源头削减战略”,对于产生的建筑垃圾采用科学手段,使之产生再生资源的功能,其在管理上的许多方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香港对建筑垃圾的处理对策

1999 年,香港建筑行业每天要产生大约3 万7 千t 的建筑垃圾,且还在迅速上升。专家预测,如果照此下去,到2015 年之前香港的垃圾堆填区将被耗尽。为此,香港政府首先对建筑垃圾设立了以下管理目标: (1) 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2) 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和循环再造的成效; (3) 减少堆填区的建筑垃圾接收量。采取的主要措施为: (1) 推行堆填区收费计划; (2) 鼓励把混杂的建筑垃圾分类; (3) 鼓励把建筑垃圾回收再用; (4) 改善设计和建筑管理,避免产生建筑垃圾,尽可能减少这类废物。

此外,香港政府通过立法管制废物《, 废物处置条例》是管制废物的法例,监管范围包括废物的收集、处置及废物进出口。针对工人减废意识薄弱,为此香港政府于1998 年制定了“废物减少纲要计划”,于1999 年2 月成立减少废物委员会,专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理。

日本对建筑垃圾的处理对策

日本将建筑垃圾视为“建筑副产品”,十分重视将其作为可再生资源而重新开发利用,从1974年起在建筑协会中设立了“建筑废弃物再利用委员会”,在1977 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并相继在各地建立了以处理混凝土废弃物为主的再生加工厂,1991 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

日本对建筑垃圾的指导方针是: (1) 尽可能不从施工现场排出建筑垃圾; (2) 建筑垃圾要尽可能的重新利用; (3) 对于重新利用有困难的则适当予以处理。东京在1988 年对建筑垃圾的重新利用率已达到了56 %。目前在住宅小区的改造过程中,已能实现建筑垃圾就地消化,经济效果显著。

美国对建筑垃圾的处理对策

美国是较早提出环境标志的国家。美国政府制定的《好的基金法》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鼓励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而对建筑垃圾的填埋处理收费较高。美国在混凝土路面的再生利用方面成绩斐然,1984 年至1985 年间,仅8 个州就拆除和再生混凝土路面160 英里。近几年来,联邦和各州政府的有关部门制定了各种利用废料生产建材的计划。同时,美国还注重激发人们对废料利用的意识。

欧洲各国对建筑垃圾的处理对策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环境标志的国家。德国的每个地区都有大型的建筑垃圾再加工综合工厂,仅在柏林就建有20 多个。德国钢筋委员会1998 年8 月提出了“在混凝土中采用再生骨料的应用指南”。

法国利用碎混凝土和碎砖块生产出了砖石混凝土砌块,符合与砖石混凝土材料有关的NB2NB21. 001 (1988) 标准。英国已开发了专门用来回收湿润砂浆和混凝土的冲洗机器。

北欧各国如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等于1989 年实施了统一的北欧环境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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