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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理有哪些成本?德国如何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

建筑垃圾原生产品价格包含开发成本、利润和税金等直接成本,忽视了资源开采利用的外部成本,承包商现实支付的价格不包括外部成本,这种不合理的产品价格不能正确反映资源实际价值,这也使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存在价格竞争劣势,致使市场存在缺陷。另外,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机制仅仅考虑运输费用、人工费等直接费用,忽视垃圾处置引起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不对等效应,而是通过外部效应把私人收益或私人成本转嫁给社会承担;这种收费机制不能激励承包商选择资源化处置方式,不能体现资源化的市场优势和社会效益。

早在1945年后,德国就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作为满足大规模建设的建材需求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它也是最早构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国家。法律体系层次分明、体制完备,尤其是与建筑垃圾相关的立法(明确规定垃圾运作环节的细节性措施,比如垃圾利用和处置条件、垃圾填埋要求标准以及垃圾物流管理等),利用经济工具(填埋收费、补贴等)深化并敦促建筑垃圾“谁产生谁负责”原则的有效实施。

在德国,建筑垃圾产生者对建筑垃圾的去向存在抉择权,有两种方式(填埋和资源化再利用)可供其选择。不同处置方式对应不同的管理措施:①选择建筑垃圾填埋,主管部门会向垃圾产生者征收较高的处理费,让垃圾产生者选择填埋的成本增加;②选择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该方式也是政府期望的,同时,也是符合可持续理论的;主管部门不但减少产生者的处理费用而且会对建筑垃圾分类较好、积极参与资源化的产生者给予补贴或者政策优惠,引导资源化健康发展;③不正当处置建筑垃圾,当垃圾产生者的这种行为被发现时,将会承担高昂的代价(如高额罚款、被起诉、行业通报批评或者降低信誉度等)。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建筑垃圾产生者就会自觉地选择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

1978年,德国首先实施了环境标志,也是最早推行环境标志的国家。产品或其包装上印有环境标志的,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达标,而且在生产、使用及处理等环节都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同时也有利于资源的循环利用。该项政策不仅保证德国利用建筑垃圾制备再生骨料的工艺流程和再生产品符合标准要求,而且消除了消费者对再生产品的疑虑,更好的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的市场销售。

由于政府的积极引导和主动投资,德国已经建立起了完整的垃圾处理产业体系,德国的垃圾处理企业能提供从收集、运输到再利用的一条龙服务。目前,垃圾处理业是德国经济增长最快的部门和高利润的产业,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率高达95%。德国国内已有2300多座再生骨料加工厂,每年产值有500亿欧元,从业人员超过25万,仅1家公司1年的营业额就可达25亿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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