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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理—源头管理

1 建筑垃圾减量应从源头抓起,源头减量应遵循如下要求: (1)通过提高设计和施工质量,保证建筑物耐久性,延长使用年限; (2)通过改进和采用先进施工工艺,减少建筑垃圾产量; (3)通过规定合理的拆迁拆除程度化制度,切实有效的提高建筑垃圾的分类利用程度,减少不必要的建筑垃圾的产生; (4)应优先考虑建筑垃圾的就地利用和回收。

2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预先向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手续,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审核。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安排处理场地的,应在申办处置手续时,提交受纳场地管理单位同意受纳的证明和该受纳场的受纳能力等资料; (2) 建筑垃圾需分批运输处理的,除申报总处理计划外,还应当在每批处理前申报相应处理计划; (3) 临时变更处理计划的,应当补报调整后的处理计划。

3 各地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适当的收集方式: (1)定时定点收集:运输单位按照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业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收集建筑垃圾; (2)依申请上门收集:运输单位根据建筑垃圾产生者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到约定地点收集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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